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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名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著  者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译  者正 张守 李静冰

  出 版 社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年月2000年1月

  版  次第1版

  内容简介

  如果说在自由秩序原理时期,哈耶克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理论立场还不是那么清晰,哈耶克还试图从传统的各种类型的政府和政制廓清和寻求即定的自由社会秩序的原则的话,那么,在他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专著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使其整个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体系得到了更为系统和充分的阐述,而且哈耶克越越关注于宪政制度创新的工作,他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哈耶克自己也指出我之所以要对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所讨论过的一般性论题再撰写一部论著,实是因为我认识到,对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维系,乃取决于三个根本的洞见,而这三个洞见却从未得到过充分的阐释,从而也是本书三个主要部分所致力于讨论的问题。第一个洞见认为,自我生成演化的或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完全不同;而且,他们各自的独特性与支配它们的两种全然不同的规则或法律紧密相关。第二个洞见主张,当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组织秩序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爵士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第三个洞见则宣称,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因其间的同一个代议机构既指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使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相应地,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讨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讨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讨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目  录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细  目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正

  序  言

  导  论

  第一章 理性与进化

  建构与进化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心智与社会的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

  进化论认识进路的兴起

  建构主义在流行思潮的存续

  我们的拟人化语言

  理性与抽象

  为何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

  第二章 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

  秩序之概念

  秩序的两种渊源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

  自然界的自生自发秩序

  在社会,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

  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

  自生自发秩序的规则与组织的规则

  关于有机体与组织这两个术语

  第三章 原则与权宜

  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

  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

  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

  重视行动之可预见的而非可能的后果所具有的危险

  伪实在论与构想乌托邦所须具备的勇气

  法律人在政治进化的作用

  现代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错误的经济学支配的

  第四章 变化的法律概念

  法律先于立法

  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启示

  阐释或阐明惯例的过程

  事实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

  早期的法律

  古代传统与世纪的传统

  从俗和先例生的法律所具有的独特属性

  自发生成的法律为什么需要立法对它加以纠正

  立法机构的起源

  效忠与主权

  第五章 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

  法官的职责

  如何区别法官的任与一个组织的领导的任

  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涉他人的行动与预期的保护

  只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一个动态的行动秩序得到保护

  预期间最大限度的吻合是经由对确受保障领域的界分而达致的

  有关价值影响事实的一般性问题

  法律的目的

  对法律的阐释与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

  法官只服于自生自发秩序

   结

  第六章 外部规则立法的法律

  立法发端于确立组织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与制定法法律的实施与命令的执行

  立法与权力分立理论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私法与公法

  宪法性法律

  财政立法

  行政法与警察权力

  政策性措施

  通过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关注政府的立法机关所具有的偏见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哈耶克研究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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